此为广东省法院首宗虚名存款进入民事审判的案件
法官提醒类似情况应尽快办理,否则证据将难以收集
核心提示
12年前,熊某为方便用假名在东莞一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并陆续存入90多万元。10年前,我国开始施行存款实名制,熊某又图方便伪造假身份证提供给银行。2007年6月底,银行以无法认定熊某为存款人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存款业务。
熊某无奈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就是真实的存款人,判决银行败诉应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万余元。本院宣判后,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据介绍,本案是广东省法院首宗、建设银行全国首例虚名存款进入民事审判的案件。
储户
身份已证实 取款理由充分
熊某表示,之所以使用“江昌慧”的名字,是因为自己以前身份证不在身上,当时存钱也并不需要身份证和真实姓名,只需存折和密码。
他认为,公安机关既然已经核实,自己又有原始存折和密码,而且银行留有“江昌慧”身份证复印件又与其所持有的“江昌慧”身份证相同,他有充分的理由取回这笔钱。
银行
按规定操作并无过错
银行方面表示,银行通过系统核查显示“江昌慧”的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对于熊某的身份识别工作,银行认为完全是按《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等相关规定操作,并无过错。
银行还称,如果熊某是存款账户的真实持有人,就应当按实名制规定,在2000年4月1日以后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使用实名进行登记。否则银行方面不敢贸然办理支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