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银行身份识别时有过错
法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但本案中银行除了向公安局进行电话核实外,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银行对于“江昌慧”的身份识别应承担责任。
综合调查结果,证实熊某是存款人的证据明显优于否定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熊某是账户的真实持有人。
另外,法院认为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的存款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他在这个日期前的存款行为是有效的。法院还认定熊某存款时并未主动提供身份资料,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此后的存款行为归于无效。同时,法院认为银行方面在熊某存款时没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资料,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银行应归还其存款本息,而此日期后的存款无效,银行应返还其存款本金,合计存款本息90万余元。该院宣判后,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类似情况应尽快办理
该案法官表示,本案实质上是一个新旧法冲突的问题。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存款“实名制”实施前,以虚名开立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应尽快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在此日期后第一次存款的,可办理虚名转实名的手续。否则,虚名存款人应尽快注销虚名账户。
尽量避免因时间流逝,使得相关证据难以收集或流失,导致无法证实存款人的身份而丧失权利。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