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 教育服务
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包括英语语言培训等),但不包括国家义务教育,也不包括特殊教育,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
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资可拥有多数股权。
外国个人到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除服务贸易水平承诺允许的入境和居留措施以外,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但外方教育提供者需具有如下资格: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具有两年专业工作经验。
5.19 环境服务
包括排污服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废气清理服务、降低噪音服务,但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只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环境服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5.20 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
外商可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设施,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后4年内,取消限制,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年内,取消限制,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关于外国个人到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除服务贸易水平承诺的内容外,还允许与在中国的合资饭店和餐馆签订合同的外国经理、专家包括厨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提供服务。
5.21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商可自加入时起以合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的形式在中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提供服务:
(A)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主要从事旅游业务;
(B)年全球年收入超过4000万美元。
合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加入后3年内,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50万人民币。加入后3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6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并取消地域限制。加入后6年内,取消对合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且对于外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要求将与国内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要求相同。
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业务范围包括:
(A)向外国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
(B)向国内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
(C)在中国境内为中外旅游者提供导游;
(D)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支票兑现业务。
5.22 运输服务
海运服务,包括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允许外商设立合资船运公司经营悬挂中国国旗的船队,外资不得超过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49%;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应由中方任命。对于提供国际海运服务的其他商业存在形式不作承诺。
国际海运提供商可获得以下港口服务:领航、拖带和牵引辅助、物资供应、供油和供水、垃圾收集和压舱废物处理、驻港船长服务、助航设备、船舶运营所必需的岸基运营服务(包括通信、水、电供应)、紧急修理设施、锚地、泊位和靠泊服务。
辅助服务,包括海运理货服务、海运报关服务、集装箱堆场服务和海运代理服务
除海运代理服务的跨境交付没有限制外,中国对其他服务的跨境交付不作承诺。
外商在中国境内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但海运代理合资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
内水运输(货运)
内水运输(货运)服务的跨境交付只限于在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从事的国际运输服务。
中国对于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机构不作承诺。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器的维修服务)
中国对于航空器维修服务的跨境交付不作承诺。
允许外商在中国设立合资航空器维修企业,且中方应控股或处于支配地位。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需进行经营需求测试。
铁路运输服务(铁路货运)、公路运输服务(卡车和汽车货运)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
对于公路运输,中国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对于铁路运输,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6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仓储服务
中国对于仓储服务的跨境交付不作承诺。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中国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货检服务)
自加入时起,允许有至少连续3年经验的外国货运代理在中国设立合资货运代理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50%;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外国货运代理在其第一家合资企业经营5年后,可设立第二家合资企业,加入后2年内,这一要求将减至2年。
合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美元。加入后4年内,在这方面将给予国民待遇。在中国经营1年以后,合资企业在双方注册资本均已到位后,可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一分支机构,合资企业原注册资本应增加12万美元。中国加入后2年内,这一额外注册资本要求将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实施。
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