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电信服务(传呼服务)
入世时允许外商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但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30%。
于入世后1年内,地域扩大至包括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市内及这些城市之间的服务,但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于入世后2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持股不得超过50%。
移动话音及数据服务
加入时,允许外商在上海、广州、北京设立外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5%的合资企业,在这些城市内及三者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
于入世后1年内,扩展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市内及这些城市之间的服务。外资持股可增至35%。
于入世后3年内,外资持股可增至49%。
于入世后5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国内及国际服务
国内业务包括:语音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传真服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
国际业务包括:语音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传真服务、国际闭合用户群话语音和数据服务(允许使用专线电路租用服务)。
于入世后3年内,允许外商在上海、广州、北京设立外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5%的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和三者之间提供服务。
于入世后5年内,地域扩展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市内及这些城市之间,外资持股比例可增至35%。
于入世后6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增至49%。
5.15 视听服务的承诺
电影:自加入时起,允许以利润分成的形式每年进口20部外国电影用于影院放映。
音像制品: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在中国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的分销(不包括电影)。
电影院:加入时起,允许外商建设和/或改造电影院,但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5.16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承诺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但只能承揽下列4种类型的建筑项目:
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资助的建设项目;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如果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中外联合建筑项目;
由中国投资、但中国建筑企业难以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国民待遇方面,对现行合资建筑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与国内企业的要求略有不同,而且合资建筑企业有承揽外资建设项目的义务。此项限制在入世后3年内取消。其他方面享有和中国建筑企业同等的待遇。
5.17 分销服务
佣金代理服务、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入世后1年内,外商在中国可设立合资企业,从事所有的进口和国内产品的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但下列产品除外: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和农膜、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入世后3年内可分销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和农膜,在入世后5年内,可从事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分销。
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取消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
入世后3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数量限制和股比限制,但对于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加入后5年内取消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可分销其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及提供全面的相关附属服务,包括售后服务。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允许外商在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和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设立合资企业提供服务。在北京、上海允许各设立不超过4家合资企业;在其他城市,允许各设立不超过2家合资企业。在北京设立的4家合资企业中的2家可在市内开设分店。
自入世时起,郑州、武汉立即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
于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资持有多数股权。将向合资企业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及重庆和宁波。
允许外国服务商从事除下列产品以外的所有产品的零售,入世后1年内,可零售图书、报纸、杂志;入世后3年内,可零售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入世后5年内,可零售化肥。
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所有地域,数量,股比限制。以下除外:
(A)化肥的零售在加入后5年内取消限制;
(B)分店在30家以上,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如销售任何上述产品和中国保留由国营贸易企业进出口的产品,则不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销售汽车则在入世5年后取消股比限制。
特许经营、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
于入世后3年内,取消设立企业或机构的限制。
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