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土地使用政策
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需遵守下列最长期限限制:
居住目的为70年;
工业目的为50年;
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目的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目的为40年;
综合利用或其他目的为50年。
关于外国服务者个人到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减让表的水平承诺就与以下类别的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作出了承诺,其他未作承诺。此外,在医疗服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教育服务、口译与笔译服务等具体的服务部门也有相关承诺。
对于在中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对于被在中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雇用从事商业活动的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
服务销售人员,即不在中国领土内常驻、不从中国境内的来源获得报酬、从事与代表一服务提供商有关的活动、以就销售该提供商的服务进行谈判的人员,如果此类销售不向公众直接进行,而且该销售人员不从事该项服务的供应,则该销售人员的入境期限为90天。
关于从境外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跨境交付)
在减让表的水平承诺部分未作规定。
在具体的服务部门中:广告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内水运输、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有限制;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零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不包括咨询)、部分保险服务、部分银行及金融服务、部分证券服务、部分海运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不作承诺;其他大多数服务没有限制。
关于中国的消费者或企业在境外使用服务(境外消费)
在减让表的水平承诺部分未作规定。
在具体的服务部门中,广告服务有限制,保险经纪不作承诺,其他服务没有限制。
5.6 法律服务
在中国只能设立代表处
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一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华设立一个代表处,该数量限制在"入世"后一年内取消。
代表处的业务范围
代表处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或聘请中国注册律师,可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就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以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提供咨询;
应客户或中国法律事务所的委托,处理允许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
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
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订立长期委托合同,建立紧密工作关系;
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地域限制
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杭州、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开展服务。
该地域限制在入世后一年内取消。
对律师的要求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并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首席代表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合资伙伴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