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会计、审计和薄记服务(会计师事务所)
在中国只允许中国主管机关发出执照的注册会计师设立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但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仅限于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并与其在其他WTO成员中的联合所订立合作合同。
提供税务及管理顾问服务的事务所不受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只允许设立合资形式的限制。
外国人若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可享受国民待遇,即可以设立合伙制或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5.8 税收服务
目前,在中国只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方拥有多数股权;于入世后6年内取消限制,外国公司将被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5.9 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化服务
外国公司如欲提供跨境服务,必须通过与中国专业团体合作进行,但方案设计除外。
目前,在中国只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方拥有多数股权;入世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应为在其本国从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注:上述城市规划服务不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服务。
5.10 医疗及牙医服务的承诺
允许外方与中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但按中国需要实行数量限制,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合资医院和诊所的大多数医生及医务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
关于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除服务贸易水平承诺允许的措施外,持有其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获得卫生部发出的执照后,可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年。
5.11 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该项服务包括三种,分别是:A. 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B. 软件实施服务;C. 数据处理服务。其中,软件实施服务包括:系统和软件咨询服务、系统分析服务、编程服务、系统维护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包括:输入准备服务、数据处理和制表服务、分时服务。
对于软件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之输入准备服务,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其他服务无此限制。
关于外国个人到中国境内从事服务(自然人流动),除服务贸易水平承诺规定的条件外,个人必须为注册工程师,或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在该领域有3年工作经验。
5.12 房地产服务的承诺
对提供买卖或租赁房地产服务,在中国设立企业或机构没有限制,但高标准房地产项目(如公寓、写字楼,但不包括豪华饭店)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出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项目。
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在中国只限于建立合资企业,但允许外方拥有多数股权。
5.13 其他商业服务
广告服务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而且外资股份不超过49%。在中国入世后2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份,在入世4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的广告服务只能通过在中国注册的、有权提供外国广告服务的广告代理。
管理咨询服务
在中国只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外资可拥有多数股权。在中国入世后6年内取消限制,将允许外国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技术测试、分析服务和货物检验(不包括法定检验服务)
允许已在本国从事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商设立合资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中国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方在合资企业持有多数股权,在入世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与农业、林业、狩猎和渔业有关的服务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相关科学技术咨询服务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近海石油服务
该项服务包括地质、地球物理和其他科学勘探服务、地下勘测服务。
外方只能与中国合资伙伴合作开采石油。
陆上石油服务
外商只能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GNPC)合作,在经中国政府批准的指定区域内开采石油。
为执行石油合同,外商应在中国领土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处,并依法完成注册手续。所述机构的设立地点应通过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协商确定。
外商应在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领土内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开设银行帐户。
外商应准确并迅速地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供关于石油经营的报告,并应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提交与石油经营有关的所有数据和样品以及各种技术、经济、会计和管理报告。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应对在实施石油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及其他原始信息拥有所有权。
外商的投资应以美元或其他硬通货支付。
摄影服务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包装服务
允许外商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入世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会议服务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翻译服务(包括笔译和口译)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租赁服务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企业,入世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租赁服务提供商的全球资产应达到500万美元。
5.14 通信服务(不包括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
速递服务
加入时,允许外商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但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加入后1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增值电信服务
该项服务包括如下类别: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检索)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
允许外商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增值电信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30%。
在入世后1年内,地域扩大至包括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但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入世后2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但外资持股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