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码标价”细则出台
不得“价外加价”
北京市发改委26日发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时,必须明码标价。
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并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细则指出,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若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汪珺)
北京"一房一价"细则:商品房须用套内面积算总价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昨天正式出台,细则对国家“一房一价”政策中的标价内容和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用套内建筑面积标注每平方米单价和销售总价。细则将于5月1日起执行。
专家表示,细则对新售商品房和二手房的明码标价规定很细很严格,有助于解决商品房销售不标价、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
网上发虚假房源要受罚
细则规定,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这主要解决一套房屋信息多家使用情况,有些中介干脆没有房源,用虚假信息忽悠购房者。”市发改委相关人士说。
对于部分网站房源信息过期或存在虚假,误导买房人的问题,该人士表示,细则不仅针对实体销售,而且对网站的商品房销售一样适用,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一样将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