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幸福感”的政府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I程恩富
追求幸福是人生的永恒主题,也是一切人类活动的终极目的。幸福的主观形式,即幸福感,是一种超越感官快乐的、深刻而持久的心灵快乐,其客观实质是人生重大需要的满足。
幸福不仅与主体自身状况密切相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
幸福不只看收入
在传统视野中,收入的增加是提升幸福水平最有力的手段。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验证。
其中,国际层面的研究表明,那些生活在富裕国家中的人们总体上比生活在贫穷国家中的人们更加幸福。而从国内层面来看,在一国之内,较高收入群体普遍比较低收入群体体验到更多的幸福。尤其在欠发达国家中,居民个人收入与主观幸福感的相关性要更强一些。
就业也是影响幸福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是对个人失业和普遍失业的研究都表明,失业会给人们的幸福感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工作不仅是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还是自尊感、自信心以及生活意义的重要来源,所以即使是在瑞士、丹麦、瑞典这样典型的高福利国家,失业也仍然会使人们的幸福水平大大降低。
政治不仅能够通过对经济、文化的反作用间接影响人们的幸福感,其自身也是影响幸福感的重要因素。研究显示,人们的幸福水平受他们生活于其中的政治制度类型的影响,生活于宪法民主制度中的人们更为幸福,同时,广泛的政治权利和民主的政治程序对公民的幸福水平也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公民的立法提案权、选举权、投票权等政治权利越广泛,行使权利的方式越直接、效果越直观,那么公民的幸福水平就越高。
近年来,心理学家们对主观幸福感的跨文化研究显示了主观幸福感的文化差异,证实了文化也是影响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因素。
文化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主要通过两个途径:通过影响个体评判幸福的标准来影响主观幸福感;通过影响个体的社会心理取向来影响主观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