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秘密到公布于众
新中国成立后,财政预算从国家秘密到公之于众,大体上走过了三个历程。
第一阶段:人大代表审预算报告而不知“细账”。1951年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财政计划,国家概算、预算、决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属于保密内容,是国家机密。1988年通过的保密法定密过宽,也限制了预算公开。1997年,国家保密局和财政部制定的《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出,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历年财政明细统计资料等属于国家秘密,不得向社会公开。尽管1982年宪法赋予人大有权审查、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994年预算法明确了人大审批预算的职能,但其中并无预算公开的规定。因此,人大代表几乎是就预算报告来审查预算,对预算“账目”知之甚少。有人大代表批评道:“这样虚化、不透明的报告给代表,代表怎么去审议?”老百姓当然无法知晓政府如何花钱。
第二阶段:部门预算“细账”向人大代表公开。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等要求。2000年,全国人大选择教育部、农业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个部门,作为向全国人大报送部门预算的试点。2001年,广东省政府首次向省人代会提交省政府办公厅等7个试点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可以说,随着部门预算在改革中逐步规范并步入常态,提供了可资预算公开的条件。
在人代会上,部门预算及预算资料起初被标上“秘密,会后收回”字样,预算文本掌握在代表团的团长手里面,代表要看预算案,得向团长借。部门预算确实让人大代表知晓政府怎么花钱,但花钱又如此“秘密”,这就遭到了代表和公众的质疑。到了2005年,这些秘密字样开始被删除,各地部门预算逐渐向人大代表公开。当年1月,参加四川省人代会的代表发现手中的部门预算草案封面的“机密”二字被删除。自2006年开始,湖南省将124个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情况全部向人大代表公开。近年,深圳等地的人大代表人手一本部门预算草案,而且允许代表带回家。这喻示着预算公开透明迈出了体制内的第一步。此间,少数地方开始探索向社会有限度地公开预算。
第三阶段:预算向社会公开。2007年通过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列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是第一个涉及预算公开的制度文本。当年,深圳市试水将部门预算向公民个人有条件地公开,即只能在财政局阅览室阅读,不外借、不复印。“预算不是秘密,应该挂在网上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把“尚方宝剑”,让人大代表依法追问:省长报告已向社会公开,为什么预算案不能通过媒体公开?加上公民与媒体的一浪盖过一浪的呼吁,预算公开已经“箭在弦上”。这就有了2009年10月广州市财政局在网上全部公开当年114个部门预算;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率中央部委之先公布部门预算。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中国新一轮预算改革即公共预算改革从1999年就开始了,时间过去了11年,今天才有中央部门公开自己的‘账本’,是否有点漫长啊!”
吴晓灵所说的公共预算改革实际上导源于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该决定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等。2004年9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刘积斌高度评价推行部门预算是“预算制度改革最重要、最见成效的‘亮点’”。
公共预算改革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制这两颗种子,在民主法治的土壤里强劲地萌发,预算公开成水到渠成之势,这也是民主法治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