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上月,王先生在仓山区盖山投资区高仕路一家汽车4S店订购了一辆家用轿车。支付了5000元“订金”。不久后,王先生不想要那辆车了,要求4S店退回5000元。对王先生的要求,4S店以他支付了“定金”,如今单方违约无权要求退款为由拒绝。
日前,王先生就此事向仓山区工商局投诉。工商人员调查发现,当初王先生与4S店签订的订单行头体现是支付“订金”,但是在订单内容中有一行字又标注了王先生所交的是“定金”。工商人员指出,王先生虽然违约不愿意购车,但不代表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而4S店在订单行头已经注明“订金”字样,在订单内容中却标注了“定金”,存在明显的工作失误,且4S店在王先生违约时说他交的是“定金”,明显有避轻就重、有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经调解,最终4S店退回了王先生的5000元订金。
工商人员表示,“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意思却截然不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具有“保证金”的作用,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则应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不具备担保性质,如买家不履行合同,并不表示买家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也不用双倍返还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