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公共停车位罚100元 厦门停车场管理征求意见
停车场所有者或经营服务单位拒绝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不按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对停车场所有者或经营服务单位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及其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不具备条件而擅自对外提供停车服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位进行分割、转让;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指标要求的,应按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指标和该地段每一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对停车场所有者或者经营服务单位按改变设计、投入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100元。
实习编辑: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