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公共停车位罚100元 厦门停车场管理征求意见

2013-03-22 10:59:22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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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申请改变规划用途的,其停车泊位数达不到规定配建指标的,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泊位,并报厦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停车泊位数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规划用途。

学校出入口50米内

不得设临时停车位

《草案》中对临时停车泊位的选址也有了明确规定。《草案》规定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消防通道;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的;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的;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根据道路周边停车需求,确需在人行道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对人行道承载车辆部分实施硬化,施划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米。

此外,《草案》还关注特殊群体,明确规定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停车场建设时,应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擅自对外提供停车服务

将被处最高2万元罚款

《草案》也对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从事设备供应但未向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制造企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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