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发布《决定》?
答:依据《立法法》,教育规章是立法的重要层次,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重要依据。要按照法治的精神和改革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对教育规章中与法律法规和国家决策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调整,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明确适用的法治依据。
本届政府以来,教育部已经取消下放了十多项教育行政审批,其中有的审批事项为教育规章规定的内容。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要求,需要及时对相应规章进行修改调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4〕1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15〕7号),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经做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
因此,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落实到位,保证法令、政令协调统一,教育部研究起草了《决定》并经今年第3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经修改后,于11月10日发布执行。
问:为什么要对5号令、6号令和15号令进行清理?
答:5号令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6号令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15号令为《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务院决定已经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了“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另外,下放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已调整为“先照后证”。因此,教育部需要根据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和相关改革要求,对5号令、6号令和15号令进行研究清理。
其中,5号令、6号令是教育部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经征求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两部门对于废止5号令、6号令无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