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5号令、6号令废止后如何加强监管?
答:关于废止5号令、6号令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教育部2013年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2014年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后续事务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14〕26号),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并指导各省(区、市)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管体系,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管理作用。目前,已有14个省(区、市)出台了本地区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省(区、市)的相关办法也正在制订中。教育部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及原有机构变更等信息。同时,根据教育部的部署,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成立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教育部将依据国务院规定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地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强指导和协调。
问:对25、26号令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第25号令是《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6号令是《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2013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号)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出修改,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删除了“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同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宣布取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据此,教育部《决定》删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5号令)第十条中的“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删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经修改后,第25、26号令中关于行政审批的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在实际管理中,民办学校校长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问:对11号令修改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与之相关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11号令)需要修改。鉴于第11号令是2001年发布的,迄今已经十多年时间,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教材规范管理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因此,教育部启动了对第11号令的全面修订。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在此期间,有关方面提出,要研究制定一个包括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等各环节的全面规定。因此,在原第11号令修订的基础上,教育部将研究制定一个有利于提高教材质量和推进立德树人的全面的中小学教材管理规定。由于该规定研究和制定需要一定时间,因而还是考虑先行修订第11号令中与审批相关的条款,以保证法治统一。《决定》对第11号令的修订,既顺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同时也不会影响新的中小学教材管理规定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