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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虐童行为当靠刑法重拳
2015-10-16 09:07:00
 

  原标题:惩治虐童行为当靠刑法重拳

  法律明确将监护或看护人员虐待儿童的行为入罪,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相关情形提供了准绳,也积极回应了公众越来越强烈的保护儿童呼声。

  ■顾骏

  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明确将监护或看护人员虐待儿童的行为入罪,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相关情形提供了准绳,也积极回应了公众越来越强烈的保护儿童呼声。

  近年来,教师等群体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制裁。过去虐待罪的主体为家庭成员,而教师等人员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因为虐童罪主体的范围较小,监护或看护人员同样甚至更为严重的虐待行为,始终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样不仅难以遏制类似行为的一再发生,让部分人格扭曲、行为不当的教师得不到及时纠正,也让公众对教育机构的信任遭遇危机。一句话,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看护人员因为法律的疏漏而未被追究责任,最后造成的是各方共输的结果。

  虐童罪主体范围的调整,给全体教师提了一个醒。尽管法律和学校纪律都不允许体罚学生,也不允许对学生采取“冷暴力”,但有些教师往往在“恨铁不成钢”的名义下,或者出手过重,或者采用羞辱等手段,借惩处“问题学生”,震慑其他学生,借此维护教学秩序。一些家长在“不打不成器”的传统观念支配下,甚至主动要求教师执行体罚。如此种种,造成公众空有呼吁,却无法制止伤害未成年人行为在校园内发生。

  过去对虐童案件的问责通常停留在师德层面,然而,道德的约束毕竟是软性的,对教师的震慑作用有限。道德谴责和舆论声讨也容易将负面效应扩大化,将个案上升为整体,在不经意间给整个教师群体贴上了负面标签。在传统的“师德”自律之外,对虐童行为的惩处呼唤更强而有效的他律。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教师如果对未成年学生采取为法律所不许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后果,将受到法律制裁。肩负教书育人神圣职责的教师,切不可再心存侥幸,寄希望用“情急之下”等理由,为自己开脱。而且这一法案规定了在受虐待儿童无力自诉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不会袖手旁观,公权力将直接出面维护作为弱者的学生的权利。如果仍有教师希望借儿童说不清楚来逃避被追责,很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律是严肃的,也是公正的,虐童罪是否成立,必须有事实的依据,认真负责的教师不用过分担心“以后学生没办法教了”。本来一个有能力的教育工作者应该掌握足够的办法,对付学生可能具有的各种“毛病”,无论采用“热暴力”还是“冷暴力”,都是教师能力短板甚至人格结构失衡的反映。在这个问题上,不需要太多的辩解。法国电影《放牛班的春天》,还有更多优秀教师的事迹都证明了,在如何教育学生上,“办法永远比问题多”。

  刑法将教师虐待儿童入罪,不但保护了未成年人,同时也保护了教师本身。因为法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无论儿童的诉说、家长的投诉,还是检察机关的起诉,都必须有确凿无疑的证据支持,不会随便陷无辜教师于有口难辩的困境。过去因为法律存在疏漏,公众怀疑不断,教师和学校难以自诉清白,迫于舆论压力最后造成某种“疑罪从有”的客观结果,今后肯定会大大减少。如此,无论对教师、学校乃至整个教育界都是一件好事。

  可以想象,“动作幅度过大”就有可能被指控为虐童,这肯定会在部分教师头脑中引发负面反应,甚至让教师在管理和教学方面缩手缩脚。对此,学校管理者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的精神,树立起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尤其要对教学各环节中容易出现“虐童”行为的环节,加强督导,最大限度杜绝各种形式的“虐童”,并由此提高教师素质,改进教学质量。如此,学生、教师、学校、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共赢的结果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

  (作者系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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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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