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税总局出台的一个新规引发法援妹对房产过户这一问题的浓厚兴趣,在齐鲁法援在线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起讨论,“作为父母,如何将房产转移给子女更合适?”
国税总局发布公告的大致内容是,从本月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等三种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可以不必再提供公证书。
实际上,赠与只是老人将房产转移给孩子的一种方式。除了它还有哪些其他方式可以选择?又各有哪些利弊?
公证不公证 效力大不同
王大爷要把房子过户给儿子王晓松,一般来看有三种方式:继承、赠与和买卖。老人健在时可以选择赠与和买卖。既然国税总局的新规针对赠与,那法援妹就先跟大家讲讲赠与的事儿。
先说说国税总局的这个规定,实际上在一些城市已经实行啦,比如济南。齐鲁公证处、泉城公证处均表示,从去年开始济南市就不再要求办理免营业税手续时提供公证书了。
“就是说赠与不再强制公证”,齐鲁公证处公证员孙霞分析,如果在以前,王大爷要是和儿子签订赠与合同的话,没有公证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以后就不受影响了。
不过,可不要以为赠与公证就没有意义了。王大爷和儿子签订的这份赠与协议,公证不公证有相当大的区别。
合同签完以后双方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没想到之后王大爷和儿子闹起了矛盾,他想把赠与合同撤销,把房子要回来,但王晓松不愿意,这时候王大爷就被动了。
“如果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在房产没有过户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一权力,要撤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齐鲁公证处公证员于朝勇介绍,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这意味着王大爷很难将房子“追”回来。可见,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威力”更大,建议大家擦亮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