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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扶老人本不该有道德诘问

2015-04-27 11:27:00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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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对于小何的扶人行为,自然没有什么可以讨论的余地;而小何的捐赠行为,属于个人对老人经济状况的同情,也谈不上“助纣为虐”。面对老人摔倒,有的媒体将讨论的议题设置为该不该救人,并煞有介事地分析救人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
 

  原标题:学生扶老人本不该有道德诘问

  学生扶老人本不该有道德诘问

  救不救人显然不该有任何讨论的余地,把不救人作为议题,并找到不救人的理由,不过是为自己的不道德寻找依据,安上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

  ■廖德凯

  安徽舒城县初三女生小何骑电动车上学,见一老太摔倒忙上前搀扶,不料老人一口咬定是小何撞了她,交警经调查,小何并没有撞到老人,而是扶起对方,老人属于自己摔倒。4月21日,老人伤愈出院。了解到老人家里比较拮据后,小何不计前嫌,带着家人给老人捐款千元。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新一轮对看到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讨论。舆论普遍认为,小何的扶人行为应予褒扬,但捐赠则属于“助纣为虐”、“助长不良风气”。笔者认为,一位初中生没有被“扶不起”的舆论所困扰,勇敢地向倒地老人伸出援手,受到委屈时能宽以待人,实属难得。对于小何的扶人行为,自然没有什么可以讨论的余地;而小何的捐赠行为,属于个人对老人经济状况的同情,也谈不上“助纣为虐”。

  面对老人摔倒,有的媒体将讨论的议题设置为该不该救人,并煞有介事地分析救人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这种讨论如果不是为了吸引眼球,那么实质上就走到了道德的反面。救不救人显然不该有任何讨论的余地,把不救人作为议题,并找到不救人的理由,不过是为自己的不道德寻找依据,安上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事实上,在道德层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自由权,可以选择“不道德”,却不宜公开宣扬。如果对他人的美德再进行负面评价,就更不应该了。

  初中生小何并非具有法律义务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她救人的行为是具有高尚美德的体现,而她对老人进行资金扶助的行为,也是她个人对自己权利的支配,体现了她是一个具有爱心、宽以待人的人。对一个十几岁的学生来说,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美德,已无法要求更多,无论如何赞美都不过分。对于教育来说,培养出如此具有爱心和高尚美德的学生,正是最高的目标。至于在这一事件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自当交给专门机构处理。

  而讨论老人摔倒“讹诈”他人的情况,应当从法律规定和执法上来分析。摔倒老人“讹诈”可能有多种情况,有确实没看清楚抓错人的,也有故意以此讹取金钱的。对于故意讹诈他人的行为,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向扶人者要求“赔偿”的行为,法律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扶人者撞人,则应由被扶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以说,当前“扶不起”的道德问题,现行法律已经足以应付此类情况的发生。事实上,每年发生的老人摔倒事件不知有多少,更多的扶人者收获了被救者的感谢和尊重,但只要一年有几件“特例”出现,由于互联网的集聚效应,加上媒体讨论集中于“道德风险论”,就必然会在社会形成道德恐慌。

  以道德观念解决法律问题,是法治社会的大忌。以初中生小何扶人一事为例,本应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但舆论对小何的捐款行为进行负面评价,事实上是对爱心的负面评价。这种只针对道德层面的评价对法律问题没有进行充分讨论,对小何不公平,对道德本身也不公平,不利于此类现象的合理解决。

  有鉴于此,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培养具有高尚美德的学生的同时,也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处理涉法问题的能力教育;而执法机构更应在类似事件中,明确表明法律态度,让法律保障高尚美德不断绽放,也让道德行为少受到“助纣为虐”的指责。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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