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4日电 (记者 郝孟佳)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规定,专项督导报告应当在督导结束后7日内对外发布,综合督导报告应当在督导结束后15日内对外发布,年度督导报告应当在次年一月底前对外发布。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教育督导报告的运用。要求的“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详细规定了督导报告的发布主体、原则、类型、内容、格式、时限、方式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督导报告由谁向社会公布、如何公布、何时公布等问题。
据了解,教育督导报告分为专项督导报告、综合督导报告和年度督导报告三类。专项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后形成的督导报告;综合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后形成的督导报告;年度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机构根据一个年度内实施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的情况,总结形成的督导报告。
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表示,教育督导报告一般分为督导过程、督导意见、整改情况三部分,主要包括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情况、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要求、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等内容。他表示,出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推动国家、省、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有序开展教育督导活动,为依法依规实施教育督导提供制度保障。
据悉,《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社会发布教育督导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