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
2009―2010年,国家将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倡导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
国家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截至目前,中国已参加25项国际人权条约。国家将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完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相关条约机构审议。
━━完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期合并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
━━完成《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期合并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完成《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首期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完成《儿童权利公约关于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最新履约情况的撰写工作,并纳入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期合并报告,一并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完成《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期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
━━参加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中国依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期合并报告的审议会议。
━━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尽早批约创造条件。
━━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努力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有关工作。
(二)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
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认真参加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首次普遍定期审议,与各方开展建设性对话,落实合理建议。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合作,答复特别机制的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权平衡的原则,考虑邀请一位特别报告员访华。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开展人权技术合作。
━━继续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
━━继续参与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