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
━━鼓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的权利,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推动修改或废止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障律师会见、通信、阅卷和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
━━扩大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降低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依法增加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数额,简化程序;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明确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条件、标准、程序等。
━━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努力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援助。
━━推进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完善对赔偿请求人、赔偿种类和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问题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四)宗教信仰自由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保护公民不被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保障宗教信徒的权益。
━━尊重少数民族的信仰传统,保护少数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继续投入必要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充分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