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元索赔请求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3月“加多宝出品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换装声明”和同年5月“声明”的表述,加多宝公司或加多宝集团明确清楚地知道其之前出品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双面王老吉凉茶的名称是(红罐)“王老吉”,而不是“红罐”,“加多宝”凉茶是其2012年5月后新推出的产品。
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在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彭某娟在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上述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售相关宣传物品。
此外,加多宝公司被判决在判决生效日起30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81万余元。彭某娟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广药集团合理费用2500元。加多宝公司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记者董柳、通讯员马伟锋)
加多宝不服判决
当庭表示将上诉
加多宝公司今天宣判后回应记者,不服该一审判决,当庭表示将上诉。
加多宝代理律师谢晓尧表示,“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已经中国广告协会审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各项法律规定,并作出“可以播出”的认证意见,同时此广告也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十四、二十条,广告宣传内容真实,手续合法,不构成虚假宣传。
对此,清华大学经济与法研究所主任杨鹏表示,加多宝与广药改名广告纠纷,尽管广州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但这并非最终结果,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刘勇)
判决阐释
广告语是否虚假?
法院指出,根据查明的事实,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许可权后,已组织生产红色罐装的“王老吉”凉茶(即广药王老吉)并推向市场。可见自2012年5月16日起,生产名称为“王老吉”红色罐装凉茶的企业虽然发生了变更,但“王老吉”红色罐装凉茶的名称并未随之发生变更,“王老吉”作为凉茶产品的名称仍被延续使用。名称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生产并新投放至市场的产品,无证据证明红色罐装的王老吉凉茶变更名称为加多宝凉茶,据此可认定“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了”是虚假广告。 (董柳马伟锋)
原标题:广药诉加多宝虚假广告案一审宣判:加多宝赔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