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理想照进现实--解放思想、推动修法从粗疏到缜密,映射中国改革开放变迁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刑诉法的第一次“大修”。
据顾昂然介绍,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的日趋复杂和执法环境的变化,以及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需要对这部法律进行补充修改。
“比如很多新型经济犯罪的出现;跨省市流窜作案犯罪大量增加;涉及境外犯罪增加;律师队伍不断发展,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方面积累了新的经验等,都需要刑诉法做出修改完善。”顾昂然说。
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与法制原则不相适应的问题。耄耋之年的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是刑诉法两次修法的核心专家。他回忆说:“改革开放不久,我陪着国外参观团到北京一个法院观看开庭审案。‘这是军事法庭吗?’外国人突然发问。原来,我们法官身上穿的不是现在的黑色法袍,而是类似军装的服装,头上还戴着‘大盖帽’。”
不仅是服装外观,当时的庭审方式也是“纠问式诉讼”,存在“先定后审”的问题。检察院起诉后,首先由法院预先审查,认为定罪没有太大问题时,才会开庭。法庭上不是控辩双方举证,而是法官直接讯问被告人。如果被告人申辩自己无罪,法官会说他“不老实”。
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巨变,为修法者提供了借鉴吸收国外经验的机会。陈光中说:“第一次修法前,我们考察了意大利改革刑事诉讼的制度,他们的庭审改革吸收了英美国家的‘对抗式诉讼’。意大利一位专家说--‘不改不行,保障人权是世界潮流。’”
1996年对刑诉法首次修改,大胆吸收了先进经验和做法。修法向着保障人权、更加公正迈进: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改革死刑执行方式;增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吸收“对抗式诉讼”,改革一审审判方式,法官居间裁判,当事人可以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辩论、质证……
这次修法在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手段、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立案管辖、庭审活动等诸多方面,作了重要补充修改。陈光中认为,第一次修改刑诉法是成功的,并且为以后的修法积累了有益经验。比如,注意惩治犯罪,同时也注重保护人权,努力做到两者的统一;在立足国情的同时,也吸收国外的实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