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与网络,距离几何?
有时候,很近。一条微博,可以为需要急救的人“开道”,几个小时就能为穷困的孩子筹到善款,爱心接力一棒接一棒地传递着正能量。
有时候,又很远。网上可以有掘地三尺的人肉搜索,无凭无据的猜疑指控,花样百出地侮辱诋毁,却不需要有“言责自负”的顾虑。
当网络暴力走向现实,谁能扼住它的脖子?
传统媒体的公信力能起多大作用
今年1月15日,麦田发文质疑韩寒,称其文章很可能由路金波代笔。虽然麦田之后不久即道歉并退出论战,但方舟子接棒质疑,与韩寒展开隔空“骂战”,双方粉丝各组“辩友团”呐喊助威,战况空前。
本来应该是当事人之间的质疑与回应,后来发展成为各自粉丝的站队和攻击,这几乎成了网络大战的必有项目。
今年3月初,演员赵文卓被《特殊身份》剧组指“耍大牌罢拍”,拖延剧组进度,进而解除合约。赵文卓接受采访时则称,甄子丹是“戏霸”,自己实际是对方转移责任的牺牲品。接下来,双方对错在网上以粉丝间“混战”进行得如火如荼。
“网络传播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它形成了一个一个的‘话语场’。这个场是一个没有多少人关心事实、没几个人愿意核实真假的浮躁语境。”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栾轶玫表示,网络的匿名属性使得它鼓励了群体这个“无名氏”提供一个发泄及抒发的平台。
当微博用户数量超过3亿的时候,网民的聚合性和参与性远超博客等媒介。栾轶玫表示,互联网形成了一个“情绪与舆论的集散地”,它能很快地点燃情绪,传递情绪,放大情绪,激化情绪。
“他们有一腔道德义愤和很容易被激起的正义冲动,更习惯于作道德判断而非追问真假,情绪很容易被炒作的‘魔弹’所击中并操纵,易于被人编造的故事和场景所迷惑。”栾轶玫说。
当情绪可以“无障碍”表达的时候,理性显得徒劳无力,所谓监管也成了难题。
“传统媒体‘新媒体化’是进行网络舆论平衡、实现有力引导的一个非常棒的做法。”栾轶玫说,传统媒体的“新媒体平台”成功迁移了其“母体”——传统媒体多年累积的“公信力”财富,从理论上讲,这使得它应该更具有“先天优势”。
遗憾的是,现实中,传统媒体往往困于媒介体制、媒体领导者的理念、资金和人才等多方面原因,其“新媒体化”的道路往往走得十分艰辛,其“新媒体化”后的媒介产品往往缺乏市场竞争力,在新媒体领域影响力相对较弱。
在这一情形下,即使它母体原有的“公信力”再强,它的“新媒体”鲜有人使用时,其母体“公信力”也很难发生作用,因此想借传统媒体“新媒体化”后来实现舆论引导就变得比较困难起来。
“这就是理想与现实的差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栾轶玫说。
公布个人信息和侵犯隐私的不同
网络时代,人肉搜索已经不是新鲜词语。
2008年,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从发表“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的不当言论开始,一步步被“人肉”出抽天价烟,戴名表。随后,周久耕以涉嫌受贿罪被起诉。
这次“人肉搜索”被视为“网络反腐”的胜利,被很多支持者津津乐道。
于亿万人中找到某个特定的人并“解剖”他,已经不是难事。一个车牌,一张照片,一个电话号码,一句话,一篇日记……诸如此类的蛛丝马迹,经过不断拼接、组合、加工,“食材”越来越多,菜色越来越丰富,一顿豪华的“信息大餐”就此烹得。
只是,这顿大餐不能随便享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信息搜集方式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它既可以被用作合法、正当目的,也可以被用作非法目的。
刘德良认为,目前的人肉搜索面临的问题是,网民在评价被搜索者的过程中言语过激或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被搜索者的名誉权。
“我们之所以害怕或不希望别人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之上,就是害怕一旦这些信息公布后可能会被滥用,如拨打骚扰电话、跟踪、发送垃圾短信或邮件等。”
但刘德良说,公布个人信息的行为与后续的个人信息滥用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界定隐私和隐私侵权必须考虑到它和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关系。”刘德良表示,立法要做的不是简单地把公布他人的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一些个人信息行为视为隐私侵权行为,而是把后续的个人信息滥用行为,尤其是未经许可的商业性滥用行为作为重点规制对象。
法律不是管不了,只是维权成本高
搜狐微博的公告栏里有一条辟谣微博。
“山东女子卖淫助学300贫童,爱心感动无数人!——山东沂水县泉庄乡郭家官庄村有一个卖淫女子,十年来资助了从小学到大学共300多贫困学生。”这条微博,“经搜狐微博查证,纯属造谣。这个所谓卖淫助学的事件纯属子虚乌有。”
辟谣日期是在今年5月,可实际上这是5年前的旧闻。2007年3月,这篇网帖一度登上许多论坛的首页,转载网站多达200多家。5年过去,还有人“谎话”重提。
“一旦这类信息出现在互联网上,就有被复制传播的可能性,即使删除原帖,后续的传播行为也无法有效控制。”刘德良说,网络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低,被追究的几率也很低。
刘德良认为,发生在互联上的谩骂、侮辱、诋毁他人的一些行为,“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但网络暴力并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现在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受害人想找到数量庞大的侵权者非常困难。即使找到了侵权人,《民法通则》只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只有造成精神侵害才有少额赔偿。对被害人来讲,维权成本很高。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刘德良曾起草过“网络侵权行为的专家建议稿”,但未能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他认为,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才能逐步遏制网络暴力现象。
“这并不是说要控制网民正常发言,而是说你的言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刘德良表示,要注意区分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正常的道德评价与通过捏造事实、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的名誉侵权行为。前者,应该鼓励;后者应该被禁止。
目前,从法律规范上来说,很多网络平台服务商并没有事前进行“内容审核”的权力,大都是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后控制,“实践中,往往是涉及批评、监督类的信息被删除、被屏蔽。”刘德良认为,只要这些信息不涉及诽谤、侮辱,网民应该是可以自由表达的,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在刘德良看来,言论自由的内涵之一就在于多样性,只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可以表达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可以质疑和批判,“我们不能要求所有人对某件事关心的角度都一致”。
“下一步,立法应该重点考虑如何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刘德良说,只要证明自己是受害人,他就可以向监管部门或者是法院申请,由他们要求相关网站提供侵权人的真实信息,继而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