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绍仁](2009-10-31 16:51:27)
我刚才已经讲过了,这次国家赔偿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过程中认为赔偿的原则和赔偿程序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非常正常的现象。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还需要进一步修改。
[许安标] (2009-10-31 16:53:10)
我对这个问题没有更多的补充,我就是想介绍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原则上实行三审制度,但是是以“三审制”为基础的,有一定弹性的审议制度。从立法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法律草案三审的时候交付表决的情况比较多,但是如果审议草案比较成熟,两审的时候也可以通过,比如这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就是两审通过的。但是有些法律需要继续深入研究,需要把这部法律研究得更深入、更透彻,那么也可以四审或者五审通过,比如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就经历了四审,物权法经历了七次审议,这也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认真负责的态度。
[田学军](2009-10-31 16:54:59)
关于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要加上“政治素质”。因为大家知道,外交工作的政治性极强,所以对外交人员政治素质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鉴于外交工作的特殊性,应该对外交人员的要求方面加上“政治素质”,这很有道理,也很有必要。
[中国广播网] (2009-10-31 16:55:44)
我有两个问题请问许主任。第一,在驻外外交人员法一审稿中有一条规定“外交人员在任期内不得被辞退”,在今天的二审稿中第五章第26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应当提前调回。”被辞退和被调回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一审稿和二审稿做了这样的修改和细化,想请问这样的修改是基于什么原因?第二,我们国家的驻外外交人员有没有被辞退的现象?如果有被辞退的现象,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谢谢。
[许安标](2009-10-31 16:56:18)
谢谢你的提问。我认为这两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审议过程中也没有做修改。
[中国广播网] (2009-10-31 16:56:49)
一审稿中明确任期内不得被辞退,而二审稿中加了细化的规定。
[许安标](2009-10-31 16:57:40)
这个稿子的变化比较多,但是在这一点上,草案从提交审议到现在表决通过的文本规定的前后是一样的,现在的第9条“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权利”,其中有一条就是“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第五章的第26条中规定“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这五项内容也是在本草案提出中的时候就已经规定的。其中有一个细微的变化,是个别文字上的变化,但没有增加或减少其中的内容。
[田学军] (2009-10-31 16:58:13)
对于第二个问题,驻外外交人员在驻外期间没有被辞退的情况。
[人民网](2009-10-31 16:59:10)
我有两个问题想请问田司长。第一,我们都知道驻外外交人员工作有较高的风险,比如前不久中国驻伊拉克大使馆就曾遭到了袭击,不知道这次通过的驻外外交人员法中有没有相应的条款来规定保护外交人员的安全?如果有的话,有怎样具体的措施?另外,如果驻外外交人员在工作中遭到了人身伤害,有没有补偿措施?第二,我注意到本法中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如果取得了外国国籍,他就要被调回。但是如果他没有与外国人结婚,但是在驻外期间与外国人产生了感情,现实生活中有没有这样的现象?如何处理的?或者今后会对此行为如何处理?
[田学军] (2009-10-31 17:00:13)
感谢你提的问题,你提的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本法里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向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安全措施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驻外外交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对这一点也是很赞同的,因为这是用法律的形式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保障。
[田学军](2009-10-31 17:02:09)
第二个问题,驻外外交人员是在特殊的环境下履行特殊使命的一个特殊群体,各国对驻外外交人员都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理办法,包括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包括与外国人发展友好关系之外的其他情况,都要及时报告,我们有纪律要求,这也是驻外外交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纪律,这条规定对绝大多数国家的驻外外交人员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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