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80号令”)正式实施,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昨日,卫生部官员明确,按照新细则的要求,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但是记者了解到,这一规定无相应处罚条款。
【禁烟范围】
吸烟区不得设于行人通道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但是,“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否意味着不能再设“吸烟区”,卫生部环境卫生处处长谢杨昨日解释说,实施细则生效后,可以理解为今后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游艺厅(室)、公园、展览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个场所。
【吸烟处罚】
主要还是倡导 未写明罚则
1991年的细则对违规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新版《实施细则》将经营者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的处罚额度提升至500元至3万元。但是记者并未在新细则的“法律责任”一章中看到违反室内禁烟应处以何种罚款。谢杨坦言,现阶段控烟主要还是倡导,在细则中并没有写明违反此规定的罚则。
谢杨在之前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我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这次修订实施细则,表明了卫生部积极履约控烟的决心。
控烟新规定
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2.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3.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