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五、大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秘书处
16.1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或其代表应参加大会的工作,但无表决权。他/她可就正在讨论的任何问题随时向大会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
16.2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应指派教科文组织秘书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大会秘书,并指派其他工作人员与该秘书共同组成大会秘书处。
16.3 (i) 大会秘书处应在大会届会开幕30日前,使用六种工作语言,接收、翻译和分发大会的各种正式文件。
(ii) 大会秘书处应负责安排会议讨论的口译工作,并承担确保大会工作正常进行所需要的其他各项任务。
六、《议事规则》的通过、修正和暂停适用
第十七条 通过
大会应在全体会议上以出席并参加表决之会员国代表的简单多数作出决定,通过其《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修正
大会可在全体会议上以出席并参加表决之会员国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决定,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正。
第十九条 暂停适用
除引用《公约》的条文之外,大会可在全体会议上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做出决定,暂停适用本《议事规则》中的任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