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pdf |
《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一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巴黎, 2006年6月27日至29日)通过;第二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巴黎, 2008年6月16日至19 日)和第五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巴黎, 2014年6月2日至4日)修正
一、参会
第一条 参会
教科文组织大会2003年10月17日所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有缔约国的代表均可参加缔约国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工作,并享有表决权。
第二条 代表与观察员
2.1 非《公约》缔约国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代表、教科文组织准会员代表和常驻教科文组织观察团代表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工作,但无表决权,并须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
2.2 联合国的代表、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与教科文组织订有互派代表协议的其他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以及总干事邀请的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可参加大会的工作,但无表决权,并须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
二、大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主席团的选举
大会应选举一名主席、一名或若干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人。
第四条 主席的职责
4.1 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他条款所赋予的权力以外,还应宣布大会每次全体会议开幕与闭幕、主持会议讨论、确保本《规则》得到遵守、给予发言权、将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各项决定。主席应裁决程序问题,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掌握会议事项,维持会场秩序。主席不得参加表决,但可指示其本国代表团一名成员代行表决。
4.2 主席因故缺席某次会议或会议期间某一时间段时,应由一名副主席代行职务。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时,其权力和职责与主席相同。
三、会务处理
第五条 会议公开
大会若非另有决定,则各次会议均应公开举行。
第六条 法定人数
6.1 由本《规则》第一条所述并派代表参加大会的过半数国家构成法定人数。
6.2 未达到法定人数时,大会不得对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第七条 发言次序及发言时限
7.1 主席按发言人请求发言的先后顺序,依次请其发言。
7.2 为便于讨论,主席可限制每位发言人的发言时间。
7.3 观察员在大会上发言,均须征得主席的同意。
第八条 议事程序问题
8.1 在讨论中,任一代表团均可提出议事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就此作出裁决。
8.2 对主席裁决可提出申诉,并应立即付诸表决。除非遭过半数参会并表决代表团否决,主席裁决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