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程序性动议
9.1 在讨论中,任一代表团均可提议会议暂停或休会、暂缓或结束辩论。
9.2 这类动议应立即付诸表决。根据本《规则》第八条第1款,这类动议应按如下顺序,优先于会议上面其他各种提案或动议执行:
(a) 暂停会议;
(b) 休会;
(c) 暂缓对所议问题的辩论;
(d) 结束对所议问题的辩论。
第十条 工作语言
10.1 大会工作语言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10.2 在大会上用一种工作语言进行的发言应译成其他几种工作语言。
10.3 发言者也可使用其他任何一种语言,但须自行安排将其发言译成上述工作语言之一。
第十一条 决议和修正案
11.1 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参会代表可提出决议草案和修正案;决议草案和修正案应以书面形式送交大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向所有参会代表分发。
11.2 通常任何决议草案或修正案均应合理地提前以大会工作语言向所有参会代表分发,否则不得付诸讨论或表决。
第十二条 表决
12.1 本《规则》第一条所述各国代表均在大会上享有一票表决权。
12.2 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2款和第十七条规定,大会的决定应经半数以上参会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表决通过,但第十二条第3款所述情况除外。
12.3 关于适用于未作《公约》第二十六条第2款所述声明的所有各国按照统一百分比方式分配纳款额的决定,需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但未作上述声明的缔约国多数通过。
12.4 在本《规则》中,“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一词应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国家。弃权的国家应视为未行表决。
12.5 表决一般应以举手方式进行,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除外。
12.6 对举手表决结果发生疑问时,会议主席可用唱名方式进行第二次表决。此外,在就第十二条第3款所述事项作出决定时,如有两个以上代表团在投票前要求唱名表决,也应进行唱名表决。
12.7 在对某项提案提出修正案时,该修正案应先付诸表决。在对某项提案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修正案时,大会应先表决主席认为内容实质与原提案相去最远的修正案,再表决内容实质与原提案次远的修正案,依次类推,直至所有修正案付诸表决为止。
12.8 如有一项或数项修正案获得通过,则应对经过修正之提案进行一揽子表决。
12.9 仅对某一提案作出增补、删减或部分修改的动议应视为该提案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