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
第十三条 地域分配
13.1 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应以教科文组织最近一届大会确定的教科文组织选举组为基础,而“第V组”应由非洲和阿拉伯国家两个独立小组组成。
13.2 (i) 由18个委员国组成的委员会席位应根据各选举组缔约国数目按比例分配,但应确保分配后每个选举组至少拥有两个席位。
(ii) 当委员会委员国数量达到24个时,则每次选举均应根据各选举组缔约国数目按比例分配席位,但应确保分配后每个选举组至少拥有三个席位。
第十四条 委员会候选委员国提名之程序
14.1 秘书处应在选举之日的三个月之前询问各缔约国是否有意参选委员会委员国,并要求缔约国将其参选材料在大会之日的至少六周之前送达秘书处。
14.2 在大会开幕之前至少四周,秘书处应将候选缔约国临时名单寄送各缔约国,并标明各候选国所属选举组和各选举组待补选席位数。秘书处还应提供每一候选国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提供各种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的情况。候选国名单将在必要时作出修订。
14.3 在大会开幕前一周内,将不再接受(为候选委员国提名目的而)向基金提供的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
14.4 参选国名单应在大会开幕的三个工作日之前最终确定。在大会开幕前的三个工作日内,不再接受任何参选申请。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
15.1 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但如按地域分配候选国数目等于或少于待补选席位数,则无需进行选举,应直接宣布候选国当选。
15.2 在投票选举前,主席应从参会代表中指派两名监票员,并向其提供享有表决权国家名单及候选国名单。主席应宣布待补选席位数。
15.3 秘书处应为享有表决权的各代表团准备一个不带任何标记的信封并另附选票,一张选票对应一个选举组。对应每个选举组的选票应印有该选举组所有候选缔约国的国名。
15.4 每个代表团在投票时均应在其所希望选举国家的国名上画圈。
15.5 监票员应从各代表团收回装有选票的信封,并应在主席监督下计票。
15.6 选票没有放入信封应视为弃权。
15.7 划圈的国名多于待补选席位数的选票以及没有表明投票人意愿的选票应视为无效。
15.8 各选举组的选票应当分别计票。监票员应逐个打开信封,将选票按选举组分类。候选缔约国所获得的选票应计入事先为计票而编制的表格当中。
15.9 主席应宣布得票数与待补选席位数最接近的候选国当选。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候选国所得票数相等,因此造成候选国家数多于待补选席位数,则应对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国进行第二轮无记名投票。如果在第二轮选举中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国所得票数相等,则应由主席以抽签方式决定当选国家。
15.10 计票结束后,主席应按选举组分别宣布各组的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