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b) 在构成联邦,但按照联邦立宪制无须采取立法手段的各个州、成员国、省或行政区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的各项条款时,联邦政府应将这些条款连同其建议一并通知各个州、成员国、省或行政区的主管当局。
第三十六条:退出
1. 各缔约国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约。
2. 退约应以书面退约书的形式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3. 退约在接到退约书十二个月之后生效。在退约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担的财政义务。
第三十七条:保管人的职责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作为本公约的保管人,应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退约书的情况通告本组织各会员国、第三十三条提到的非本组织会员国的国家和联合国。
第三十八条:修订
1. 任何缔约国均可书面通知总干事,对本公约提出修订建议。总干事应将此通知转发给所有缔约国。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至少有一半的缔约国回复赞成此要求,总干事应将此建议提交下一届大会讨论,决定是否通过。
2. 对本公约的修订须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3. 对本公约的修订一旦通过,应提交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4. 对于那些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本公约的修订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交存本条第3款所提及的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生效。此后,对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在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本公约的修订即生效。
5. 第3款和第4款所确定的程序对有关委员会委员国数目的第五条的修订不适用。
此类修订一经通过即生效。
6. 在修订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生效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无表示异议,应:
(a) 被视为修订的本公约的缔约方;
(b) 但在与不受这些修订约束的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中,仍被视为未经修订之公约的缔约方。
第三十九条:有效文本
本公约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拟定,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登记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公约应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