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3年10月17日,巴黎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
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考虑到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的内在相互依存关系,
承认全球化和社会转型进程在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的同时,也与不容忍现象一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在缺乏保护资源的情况下,这种威胁尤为严重,
意识到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
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
注意到教科文组织在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的准则性文件,尤其是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方面所做的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
还注意到迄今尚无有约束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边文件,
考虑到国际上现有的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协定、建议书和决议需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新规定有效地予以充实和补充,
考虑到必须提高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考虑到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助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
忆及教科文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计划,尤其是“宣布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公约的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如下:
(a)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b) 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c) 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d) 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第二条:定义
在本公约中: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 按上述第1款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a)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 表演艺术;
(c)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d)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 传统手工艺。
3. “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4. “缔约国”指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在它们之间也通用的国家。
5. 本公约经必要修改对根据第三十三条所述之条件成为其缔约方之领土也适用。在此意义上,“缔约国”亦指这些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