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4. 为使委员会能够有效地规划其工作,已作本条第2款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至少应每两年定期纳一次款,纳款额应尽可能接近它们按本条第1款规定应交的数额。
5. 凡拖欠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为委员会委员,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次选举。已当选为委员会委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选举之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基金的自愿补充捐款
除了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纳款,希望提供自愿捐款的缔约国应及时通知委员会以使其能对相应的活动作出规划。
第二十八条:国际筹资运动
缔约国应尽力支持在教科文组织领导下为该基金发起的国际筹资运动。
第七章 报 告
第二十九条:缔约国的报告
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它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委员会的报告
1. 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第二十九条提及的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
2. 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
第八章 过渡条款
第三十一条
与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关系
1. 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 把这些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绝不是预设按第十六条第2款将确定的今后列入遗产的标准。
3. 在本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第九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二条:批准、接受或核准1. 本公约须由教科文组织会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
2. 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三十三条:加入
1. 所有非教科文组织会员国的国家,经本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入本公约。
2. 没有完全独立,但根据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被联合国承认为充分享有内部自治,并且有权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宜,包括有权就这些事宜签署协议的地区也可加入本公约。
3. 加入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三十四条:生效
本公约在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但只涉及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对其它缔约国来说,本公约则在这些国家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
对实行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的缔约国实行下述规定:
(a) 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国家的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