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第十五条: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
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第四章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六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1. 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该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 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
2.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3. 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1款所提之名录。
第十八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1. 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2. 为此,委员会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要求国际援助拟订此类提名的申请。
3. 委员会按照它确定的方式,配合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实施,随时推广有关经验。
第五章 国际合作与援助
第十九条:合作
1. 在本公约中,国际合作主要是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及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机制。
2. 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习惯法和习俗的情况下,缔约国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保证为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
第二十条:国际援助的目的
可为如下目的提供国际援助:
(a) 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
(b) 按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精神编制清单;
(c) 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d)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一切目的。
第二十一条:国际援助的形式
第七条的业务指南和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协定对委员会向缔约国提供援助作了规定,可采取的形式如下:
(a) 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
(b) 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
(c) 培训各类所需人员;
(d) 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它措施;
(e) 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
(f) 提供设备和技能;
(g) 其它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