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寻求在相同语境下向世界表达中国国家利益
中国曾经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后来是世界经济的一部分,现在中国已是世界政治的一部分。从中国革命时期的阶级政治,到现在的国际政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在表达我们意识形态的语境并没有跟上这个变化,从而增加了在世界对话中双方理解的难度。从过去革命时期,到建设时期和现在的通过市场经济融入全球化时期,我们的意识形态表达方式也应实现转轨,也就是说,中国不应当象目前一些霸权国家那样,只会在一种语境即霸权语境中表达本国的意识形态,同样,也不应当像革命时期那样,只会在阶级斗争的语境中表达中国的国家利益,今天的中国应当研究如何在国际社会通用的语境下与世界对话并尽可能不被误解地向世界传达中国的信息。
中国的经济已从自然经济转入市场经济,与此相应中国价值观念应该从过去的阶级权的观念转向法权的观念。在公众契约意识之上的法权意识是现代观念的核心,也是当代主权国家间融合与对话的基础。换言之,即使我们的正当的国家利益的要求,如果没有相应的法权语境下的表述,我们的国家利益就不能得了别人的理解和支持。
比如,在国家主权利益方面,我们经常说某某地方“自古以来就是我们的领土”,这不是法权观念的表述,别人听不懂。因为主权问题,在西方人眼里,属于法权的范畴。讲主权归属要讲法律根据。法权语境下的权利归属不太以“自古以来”的历史根据,而以某某条约“签署并生效以来”法律文本为依据。
还有“人权”问题,法权语境下的“人权”,不是绝对的个人权利,而是受法律制约的个人权利。这就是说,法权语境下的“人权”的对应概念是“公民权”,而不是我们现在常用的“生存权”。如果我们依据“生存权”来与西方的“人权”论战,就是风马牛不相及。实际上,西方概念中的“人权”中也不赞成绝对的个人权利即绝对人权,他们更多地是用“公民权利”来表述“人权”的概念。这种表述实际上是与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不矛盾的。“公民权”是“人权”的国家化形式。“现代国家”准确的表述就是“公民国家”。公民既是纳税人,就应享受着国家的保护;同理,国家保护公民,那公民就有对国家尽忠的义务。世界上没有那个地方有过绝对的“人权”。在现代法权意识中,"权利",不管其形式如何,永是一种通过“义务”的形式让渡后的结果,因而它也永是一种被“义务”规定了的存在。对于“人权”而言,它的现代规定形式就是“公民权”,正如“民族自治权”的现代规定形式就是“国家主权”一样。现实的人权,是通过公民权实现的;现实的民族自治权,是通过国家主权现实的。在这方面,中国进步很快,但在与世界对话时价值体系及其语言背景不对应,双方在理解上就产生较大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