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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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

  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决不应成为该商标注册的障碍。

第七条之二

【商标:集体商标】

  (1) 如果社团的存在不违反其原属国的法律,即使该社团没有工商业营业所,本联盟各国也承诺受理申请,并保护属于该社团的集体商标。

  (2) 各国应自行审定关于保护集体商标的特别条件,如果商标违反公共利益,可以拒绝给予保护。

  (3) 如果社团的存在不违反原属国的法律,不得以该社团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没有营业所,或不是根据该国的法律所组成为理由,拒绝对该社团的这些商标给予保护。

第八条

【厂商名称】

  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第九条

【商标、厂商销对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

  (1) 一切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进口到该项商标或厂商名称有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本联盟国家时,应予以扣押。

  (2) 在发生非法粘附上述标记的国家或在该商品已进口进去的国家,扣押应同样予以执行。

  (3) 扣押应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按照各国本国法的规定进行。

  (4) 各机关对于过境商品没有执行扣押的义务。

  (5) 如果一国法律不准许在进口时扣押,应代之以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