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共两部分)


Updated: 2010-08-13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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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各方理解,对于由权利持有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到另一成员市场上的进口货物或过境货物,无义务适用此类程序。

  14就本协议而言:

  (a)“冒牌货物”指包括包装在内的任何如下货物:未经许可而载有的商标与此类货物已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其基本特征不能与此种商标相区分,并因此在进口国法律项下侵犯了所涉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

  (b)“盗版货物”指任何如下货物: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或未经在生产国获得权利持有人充分授权的人同意而制造的复制品,及直接或间接由一物品制成的货物,如此种复制在进口国法律项下构成对版权或相关权利的侵犯。

  第二部分完。

  其他请参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共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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