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实质审查规程


Updated: 2010-08-12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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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待审商标拟以绝对理由驳回时,应检索相同商标在所有类别上的审查处理情况。除了考虑各类商品/服务项目的特殊性之外,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的审查标准应保持统一。

  5、待审商标以相对理由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如果引证商标有优先权、续展、变更、转让、撤销等信息的,应查看详细情况。

  (2)驳文应明确指出待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近似的部分。

  (3)如商标的同一要素需引证两个以上商标驳回时,应指明类似的商品。

  (十二)错误信息修正

  审查中发现商标信息(如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商品类似群)存在错误的,经核对后应及时填写《有误商标数据更正通知单》,交由计算机处修正。当发现不属于本处负责更正的有误商标数据时,应及时将该商标错误信息书面通知有关责任处。

  具体操作按照《商标实质审查更正有误商标数据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