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Updated: 2010-08-1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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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