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Updated: 2010-08-1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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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四、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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