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Updated: 2010-08-1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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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