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权力清单在教育实践中生根
让权力清单在教育实践中生根
权力清单制度是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但理清头绪仅仅是政府职能转变迈出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在行动中真正地实现依法治理。
■尹玉玲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会议精神,时下全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正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很多地区已经在本地域内成功实现了权力清单的部门或层级全覆盖。在教育部公布了2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权力清单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纷纷围绕教育部的权力清单检查自己的权限。
权力清单制度的出台,可以在规范行政权力透明公开运行、便于公众配合管理及接受服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等三方面发挥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但是,笔者以为,权力清单制度是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固然必须推行,但理清头绪仅仅是政府职能转变迈出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在行动中真正地实现依法治理。
对权力的清理,就是要清除法外权力和不合上位法规定的权力,梳理权力的性质、名称、主体、对象等要素,实现权责边界和权力底数清晰明确。虽然这次权力清单制度对行政部门各自职权的清理提出了很高要求,但由于我国的行政依据体系极为庞杂,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很多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权力拥有者实际上不甚明确自己的行政职权。而且,笔者通过对已有地方推行教育权力清单制度进行考察,发现权力清单梳理过程中,教育行政权力标准不统一问题极其严重,不可避免会有遗漏权力和保留权力的争议存在,从而造成教育行政管理中有些权力有法律规范上的依据却不在清单上,或者有些权力应该废止但还列在清单上的情形。
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行为基础理论的不完善,现有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只规范了部分类型的行政行为,使得有些行政行为无法归入现有行政行为具体类型的教育法外权力,因满足公共管理、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加上我国法律制定和修改滞后的原因,这些教育行政行为的存在,要么会因为这次“清单之外无权力”而被废除,从而造成管理“真空”,要么诱导教育行政部门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想方设法使之规避清单,从而导致清单的“虚置”。
权力清单的编制过程是调整利益格局、转变政府职能的动态过程。在权力清单的编制过程中,应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全面脱钩改制,做好过渡性安排,让权力清单真正系统、全面地呈现和规范教育行政权力及其衍生权力。因此,教育权力清单的编制,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思维方式,结合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工作,预先研判对教育事业单位或社会的合理放权,为科学编制清单预留空间。
从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来看,往往都需要经过3个步骤,分别为依法全面清理行政权力,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网上公开运行系统平台建设。而从实际效果看,这种“列单”和“晒单”,只是推动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的“第一步”。为了保证教育行政管理实践能按照权力清单运行,还需要“跟单”和“调单”。所谓“跟单”,就是通过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跟踪检查权力运行的内、外流程和效果,客观评估权力行使效能;所谓“调单”,就是依据权力效能评价结果,调整权力配置、改革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和完善行政权力的运行体系。也就是说,需要把这份“权力清单”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责任清单”,才能真正发挥功用。(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