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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答】不改革没有出路 改革不是私有化

2009-04-16 15:09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问:国有企业改制是不是私有化?解散人民公社是不是私有化?土地流转的最终目的是不是私有化?

张宇: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搞清私有化的含义。私有化,指的是从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向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转变。不能把一些私有企业的成立或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当作私有化,就像我们不能把资本主义国家存在一些国有企业或者一些私有企业被“国有化”看作发展社会主义一样。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的,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及“抓大放小”的方针,国家把发展国有经济的重点放到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而一般性竞争领域中的许多中小型国有企业则通过转制变成非国有经济或非公有经济,这样做提高了国有资产的质量,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优势。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经济活力,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孔泾源: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是为了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推动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培育新的市场竞争主体,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这是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民公社是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合作化运动的特定产物。实践证明,这种“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体制不适应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解体和消亡是历史前进的必然,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必然。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土地流转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突破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资源环境制约,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只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进行土地流转,就不会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会改变土地用途,不会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总之,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无论就我国改革的哪一方面内容来讲,显然都不是私有化。

编辑:肖亭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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