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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草根金融体系 促进草根经济发展 2009-10-22 09:13
建设草根金融体系的基本理念 要解决中国草根经济融资难问题,仅靠一些浅层的单项的措施是难以奏效的,必须从体系上构思、设计、规划、建设一个机构众多、规模较大、产品多样、服务便利、运行高效、监管多层的新型“草根金融体系”。其基本理念可以概括为“三分两化”: 1、金融机构分大小。 应按照“大银行对大企业,中银行对中企业,小银行对小企业,微机构对微企业和个人”的思路,建立大、中、小、微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为不同层面、不同规模、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国家层面的大银行应主要服务于全国性的基础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国际经贸合作和大型企业;省市层面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主要服务于地区性基础产业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和中型企业;而在区县街镇社区层面,应建立数量众多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服务于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 2、金融产品分类型。 客户在不同发展阶段其信用类型、财务报表、抵质押品状况各不相同,应依据其不同成长阶段的需求及自身特点来设计金融产品和业务流程。要扩大抵质押担保方式,普及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产品,增加适合中小企业的基金、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产品。 3、金融监管分层次。 我国疆域广大,生产主体众多,其规模、特征、活动范围差异明显,政府行政管理的层次性很强。因此金融服务体系和相应的监管体系也应合理区分层次,划分范围,界定职责,分工合作。 4、金融服务专业化。 中、小、微型金融业务要坚持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必须有独立的机构和部门,专业的队伍,独特的业务流程和考核激励机制。 5、辅助支持社会化。 包括资金支持、IT系统、基础数据库、专家咨询、人员培训、征信体系建设等要实现社会化,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中国草根金融体系的设计框架 要解决中国草根经济融资难问题,可以按建设草根金融体系的目标和理念,将新型“草根金融体系”的框架设计概括为“三大支柱,两项支持”: (一)以数量众多的草根金融机构为第一支柱 根据“金融机构分大小”的理念,应建立数量众多的草根金融机构,为草根经济体提供金融服务。应鼓励大型国有和股份制银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中型银行,鼓励其设立分支,跨区域经营小、微型金融业务;鼓励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和邮储银行坚持草根服务方向;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城市地区发展社区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微型金融银行。 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实现国家与省级层面有数十家大型金融机构,市级层面有数百家中型金融机构,区县级有数千家小型机构,而街道、社区、乡镇有比较普及的、以“只贷不存”类型为主的上万家小、微型金融机构。 新设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应深深植根于基层,不追求“升级”,成为“永远长不高”的小银行、小公司。具体操作上,应认真吸取上世纪80年代农村基金会发展失控,90年代地方乱办中小金融机构,出现“三金”、“三乱”严重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教训。对新办的各类金融机构要重点把住“吸储”关,严格审核资质并纳入监管,使之经营合法化规范化,实现风险可控下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创新多样的草根金融产品为第二支柱 应根据“金融产品分类型”理念,依照客户成长阶段、信用特征、财务规范程度和抵质押物状况设计和发展多样性的金融产品。首先,金融机构不应拘泥于正规财务报表来识别客户,应积极发现和利用“三品三表”等非正规财务信息。其次,应研究拓宽抵质押与担保的种类与范围,如:存货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再次,应大力推广个人和微企业的联保贷款和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微型信用贷款。 应完善中小板,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推广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三)以专业配套的草根金融服务为第三支柱 草根金融机构具有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等特点,不能走“小而全”的道路,而应走“小而专”、“小而精”的道路,需要有专业的机构为其提供批发供资、辅助担保、技术培训、IT系统支持和征信等服务,主要包括: 1、专业批发供资体系。 可参照德国复兴开发银行的模式,在国家层面设立专门的供应资金机构,为小、微型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特别是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批发供应资金。专门供资机构的设立,在满足“只贷不存”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解决小微型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使其能实现规模经营以获取资本利润。同时,该机构还可受政府委托,对接受批发供资的小微金融机构实行监管,这样就能解决“服务草根,要有众多小机构”与“机构众多难以监管”的矛盾。 2、担保增信体系。 可参考美国中小企业局的经验,建立国家层面的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为各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建立省级层面骨干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成立全国性担保协会,促进行业管理。 3、咨询培训体系。 建议成立国家和地方层面的专业技术咨询公司和培训基地,为草根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人员保障。 4、IT支持体系。 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批发供资机构牵头建设适用于草根金融的IT系统和规范标准的数据库,低价甚至免费为数量众多的小微型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5、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补充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部门信息进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大对相关信息的分类调查和统计工作。 (四)以分权、灵活、差异的金融监管为第一支持 应按照“监管分层、责任明确、权限下放、降低准入、控制风险”的原则对草根金融进行监管,同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监管分层:中央监管大型国有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监管中小型和区域性金融机构。责任明确:中央金融监管由“一行三会”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工商局或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权限下放:中央政府制定中小金融监管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监管细则并组织实施,可委托批发供资机构代理执行部分中小金融监管职能。降低准入:放松县域和农村地区金融准入门槛,鼓励新设新型小微型金融机构,中型机构跨区域经营,鼓励竞争。控制风险:应认真吸取上世纪80-90年代农村基金会发展失控、90年代地方乱办中小金融机构出现“三金”、“三乱”严重问题的教训,对草根金融机构重点把住“吸储”和“监管”两关。 此外,建议将现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乡镇企业法》修改合并为《小企业法》;修改《个体工商户条例》;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加快《放贷人条例》及相关有利于草根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五)以细分、适度、优惠的财税金融政策为第二支持 1、改进完善草根经济和草根金融统计。 首先,应规范实体经济统计口径,将现行国家四部委发文中的“大、中、小”型企业标准与统计局常用的“规模上(下)、限额上(下)”的划分衔接对应起来。其次,应细分实体经济统计口径。按现行规定,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比重高达99%,统计上过于笼统,建议细分“中小企业”为“中企业”、“小企业”、“微企业”。再次,应以实体经济统计标准为基础,规范和完善金融、税收、工商等部门及工业、商业产业行业有关中小企业的统计工作。同时细分金融产品为中型贷款、小型贷款、微型贷款、农户及个人经营贷款,并延伸到投资和保险市场。以此形成较完整的草根经济和草根金融统计制度。 2、对草根金融机构和草根金融业务实行税收优惠。 对于目前中小企业贷款和农村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要继续用好;同时审慎研究新的优惠政策,按照先易后难、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的思路推广。可以对在区县街镇层次从事小微金融业务的机构减征营业税;对所有金融机构经营一定额度以下(5万或10万)的农户贷款业务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并给予税前拨备优惠政策;逐步对金融机构开展的中小金融业务单独核算,实行梯次性的税收减免政策。 3、建立草根金融的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对小微型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进行补贴。 4、实行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单独确定并确保小微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和大中机构的中小信贷规模;制定适应中小金融的资产质量分类办法;适度放宽中小贷款的核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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