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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具有不诚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上述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的情形妥善解决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使用。但是,暂停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将停止其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连续2年内被暂停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三次(含)以上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受理的业务类型和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网上申请的具体事宜由商标局另行公告。
第二十条 在商标网上申请试用期间,商标局采用对试用单位日申请量适度限制的做法,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放开限制。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