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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6:30。但因故临时调整的,将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并以公告中标明的时间为准。
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因所提交的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严禁向商标局的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发送计算机病毒或以任何手段进行网络攻击。因发送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造成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商标局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将暂停其使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
(一) 违反本办法第四、六、七、九、十三、十四条规定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期向商标局递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或者递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与商标局的要求不一致的;
(三) 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四)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拖欠商标申请费用导致商标申请被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