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规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


Updated: 2010-08-1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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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商标网上申请

  第八条  由于技术原因,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网上申请:

  (一)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七)其它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第九条  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使用本人或其委托的付款人的银行卡立即在线足额支付商标规费;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足额预付商标规费。

  商标局对付款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