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李心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4日电(人民政协网记者 林仪) 岁末年初历来是职场暗潮涌动的时刻,“年后跳槽负担轻,金三银四跳槽季”似乎已成为职场人士的一致共识。而离职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也成了“家常便饭”。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深化,国家法律体系愈益健全,社会保险体系日臻完善,企业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劳动者依法保护自身在劳资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意识极大提高,权益得到有力保护。然而,与之相应出现的企业守法经营成本迅速上涨,与劳动者依法获取经济补偿的矛盾日益凸显。
如何才能两全其美呢?全国政协委员李心指出,经济补偿法律意义有待进一步明确。“经济补偿的内涵是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正常生活,而社会保险中已包含了失业保险,两者是对同一情况的重复保障,徒增企业负担,不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不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
李心认为,在经济进入新常态、劳资关系面临新形势的情况下,及时解决《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她建议科学调整经济补偿标准。制定经济补偿标准要结合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明确经济补偿的立法意义,发挥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对已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的企业的经济补偿标准另行规定,科学调整每月补偿额度和补偿年限,合理统一各薪酬阶层劳动者的补偿年限,着力抑制劳动者倒逼企业辞退获取经济补偿行为,保护企业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体现法律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还要完善实施经济补偿情形的评定,合理调整对于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