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昌2月17日电 根据南昌市公车改革实施办法,南昌市、县(区)按不超过本级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总数10%的比例,保留本地区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按总数不超过20辆车保留重大应急调研接待用车。同时,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机关可各保留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用车。
南昌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县(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秦海峰 朱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