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是对应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来的,是面向全党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彰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的坚决态度;每一种形态对应问题的严重性层层递进,而所涉人数渐次递减,体现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和旨在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状况的良苦用心。
10名中管干部,“断崖式降级”!
中央纪委2015年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消息一发布,马上搅热了舆论场。
所谓“断崖式降级”,其实是媒体表述曾身居高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因违纪等原因被“非正常”去职、大跨度降级的一种比喻。用“纪言纪语”来讲,这是在纪律审查当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依纪依规给予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种情形),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如,2015年因严重违纪被“断崖式降级”的10名中管干部中,有的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有的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有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正厅级非领导职务。这里面的“断崖式之最”当属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礼祖,不仅被开除党籍还从“省部级副职”降为科员,一下子连降七级。
看到这样的处理结果,很多同志也许会想到一个诞生于2015年的新词——“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去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这“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理论创新,在积累了一定的实践支撑基础上,不久前正式写入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
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四种形态”是对应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来的,是面向全党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彰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的坚决态度;每一种形态对应问题的严重性层层递进,而所涉人数渐次递减,体现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和旨在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状况的良苦用心。比如,中央纪委2015年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正是对应“四种形态”的第三种形态。
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这种利器之“利”在于惩戒一个、警醒一片,毕竟领导干部谁都不想“奋斗一辈子,断崖一下子”,这样就有利于营造不敢、知止的氛围,由外而内阻遏从“破纪”向“破法”自由落体,免于沦为第四种形态的“极极少数”。
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如果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警示诫勉;纪检机关以纪律为戒尺,早发现早处置,接到问题反映就要同本人见面,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当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经常使用,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
但是,由于“四种形态”还是新生事物,尚处在探索实践阶段,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可以说,“一”、“二”没有管到位、严到份,减存量、遏增量就会因缺少“四梁八柱”的支撑成为“空中楼阁”。换言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时,既要扭转以法代纪、以大要案论英雄、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的思维定势,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为在数量分布上迎合“四态”就人为搞“凑数”的错误倾向。
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担当,有不怕得罪人的担当才能实现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变为“严、紧、硬”。比如,党委如何承担好主体责任,怎么把“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有人告状时、民主生活会上?纪委在监督执纪各项工作中,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如何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从而让“四种利器”都能发挥最佳性能?这些都需要“敢”字当头——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本报记者 陈治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