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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用车强度”入法需充分论证 才具充足法理性
2016-01-26 11:26:00
 

  “降低用车强度”入法需充分论证

  研究“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入法,实际上是发出了通过治理交通拥堵、以改革推动首都发展的强烈信号。每一个具体环节的决策都能做到充分协商、充分论证,“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入法才能具备充足的法理性。

  25日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提出,为缓解城市中心区交通拥堵,今年将制定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

  交通和空气治理,是北京公共治理的主要课题,因而也是公共政策和地方法规亟待补强的两个方面。这其中,机动车的保有能否得到合理控制,使用强度能否顺应现实治理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北京拟将“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入法,原因在于要切实治理交通拥堵,不仅仅涉及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调控问题,还涉及不同群体的经济利益、路权和财产权、城市治理体制和行政治理方式等深层次问题。平衡各方利益,理顺权利和义务关系,优化治理体制,单靠

  指令性政策不行,需要整体、协调、更刚性地推进。实现这种推进,只能靠法律法规总领。正如杜德印在工作报告中所说:“一方面,改革需要立法的引领和推动;另一方面,改革的办法就是立法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入法,实际上是发出了通过治理交通拥堵、以改革推动首都发展的强烈信号。

  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对于车主、特别是私家车主来说,无疑意味着部分路权的让渡。从法理上说,路权的让渡本就应当通过立法形式规定,而不是临时性政策。此外,立法还有助于在程序规范下,通过专家论证和民意交换,弥合政府和民众之间的认知差异,厘清个人利益与全局利益、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寻找到

  治理交通拥堵的最大共识,让所有人都参与到交通治理这样的公共事务中来。当公共资源的支出者也是建设者,治理交通拥堵才能形成最大合力。

  当然,也正是基于路权让渡的敏感性,推动“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入法时,必须特别重视立法质量。一方面,需要体现公众的意愿,为公众参与立法打开大门;另一方面,需要强调立法的可行性。比如,使用价格杠杆调控,要防止出现有利于公车上路、“富人”上路的倾向性;在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同时,必须提升公交车辆的供应强度和运行效率,等等。

  此前,网络约车加剧道路拥堵、应该收取“进城费”、供暖期应实行单双号限行等声音的出现,令人担心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立法具体内容,是否

  会将这些未得到充分论证的建议包含进来。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立法中不一定会直接出现“单双号”“收拥堵费”这样的提法,而是会表明在什么情况下,针对什么样的情况,授权相关政府部门采取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这是立法应该具有的审慎态度。

  面对公共治理难题,既要有急迫感和改革劲头,又要尊重法律精神,这是立法的基本底线。治理交通拥堵,涉及面广,微观环节很多。每一个具体环节的决策都能做到充分协商、充分论证,“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入法才能具备充足的法理性,为公众认可和接受,让交通这一公共难题坚实走上法治化治理的新台阶。

  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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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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